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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日期:2005年5月31日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予以受理。现将确定的申请号和申请日通知如下:
  申请号:200510020993.X
  申请日:2005年5月25日
  申请人:深圳市牧己实业有限公司
  发明名称:一种自适应的密封方法及一种铅酸电池极柱的密封方法
  经核实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如下文件:
  请求书 每份页数:2 份数:2 摘要 每份页数:1 份数:2
  摘要附图 每份页数:1 份数:2 权利要求书 每份页数:1 份数:2
  说明书 每份页数:4 份数:2 说明书附图 每份页数:1 份数:2
  专利代理委托书 实质审查请求
简要说明
  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若申请人发现上述申请日与邮寄申请文件之日不一致时,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提出意见陈述书及挂号条存根,要求办理更正申请日手续。
  2.申请号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每一件被受理的专利申请的代号,是该申请最有效的识别标志。申请人向我局办理各种手续时,均应准确、清晰写明申请号。
  3.寄给审查员个人的文件或汇款不具法律效力。
  4.中间文件、分案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应直接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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